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漳民初字第165号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金鹏,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芗城区小猴妞玩具商行,住所地芗城区闽南商业批发市场西区5幢35、37号。经营者系陈银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芗城区小猴妞玩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漳州市芗城区小猴妞玩具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漳州市芗城区小猴妞玩具商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傅志杰 审 判 员 傅 京 代理审判员 邓文安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傅舒惠 附: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