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知识产权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占宝生与拓速乐汽车销售(北京)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09258号 原告占宝生,男,1978年5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东兴,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拓速乐汽车销售(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09258号

原告占宝生,男,1978年5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东兴,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拓速乐汽车销售(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9号楼一层L1-20A。

被告特斯拉发动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国特拉华州纽卡斯尔郡威明顿市橙街第1209号。

原告占宝生诉被告拓速乐汽车销售(北京)有限公司、特斯拉发动机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2014年8月4日,原告占宝生申请撤回对被告拓速乐汽车销售(北京)有限公司、特斯拉发动机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占宝生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占宝生撤回对拓速乐汽车销售(北京)有限公司、特斯拉发动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占宝生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蒋利玮代理审判员张玲玲代理审判员刘仁婧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温                 迪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