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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良新与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12043号 原告赵良新,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罗灿谟,天津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高原街2号。 法定代表人刘曙光,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12043号

原告赵良新,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罗灿谟,天津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高原街2号。

法定代表人刘曙光,院长。

委托代理人乔云飞,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艳敏,女,1965年9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良新诉被告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良新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良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良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良新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张岚岚代理审判员宋晖代理审判员王世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        震        霄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