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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敏杰诉被告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被告河南微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6号 原告郑敏杰,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主任。 委托代理人许超然,该中心员工。 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懿,市长。 委托代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6号

原告郑敏杰,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主任。

委托代理人许超然,该中心员工。

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懿,市长。

委托代理人赵明昊,市政府法制办。

委托代理人王珂,市政府办公厅。

被告河南微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亚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敏杰诉被告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被告河南微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敏杰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敏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敏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敏杰负担。

审 判 长  赵 磊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