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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健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761号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亮亮,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华欣,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健民,男,1974年2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761号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亮亮,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华欣,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健民,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动漫公司)诉被告李健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飞动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亮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健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奥飞动漫公司诉称:奥飞动漫公司系在动漫、玩具行业具有较高声誉的企业,其所生产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取得“玩具公仔(刑天侠)”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1030246433.8。2012年12月28日发现被告经营销售的商品外观设计和原告的第ZL201030246433.8号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2012年12月28日原告到被告处购买涉嫌侵权的玩具产品一批,并对此购买行为予以公证取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专有使用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判令李健民:1、立即停止侵权,在《大河报》上公开赔礼道歉;2、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0000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奥飞动漫公司撤回第1项在《大河报》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原告奥飞动漫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

1、(2011)粤穗广证内经字第40119号公证书,2、知识产权协议书,上述证据证明原告享有涉案专利权,具有原告合法主体资格;3、(2012)冀石燕证民字第9954号公证书及封存实物,证明被告构成侵权;4、专利缴费收据。

被告李健民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1日,奥飞动漫公司、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玩具公仔(刑天侠)的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1月5日予以授权,专利号为ZL201030246433.8。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俯视图、主视图、后试图、左视图、右视图、立体图6幅图显示其设计要点为:外观仿变形金刚与人的形象,分为头部、上半身、下半身三部分,头部带头盔,头盔从两侧耳朵处向上、向内凸起至头顶上方,上、下半身近似人形,穿铠甲,肩肘部设计上翘,臂肘部设计外翘。该专利的简要说明载明:玩具公仔(刑天侠),属于玩具领域;供儿童玩耍用;设计要点在于形象上;俯视图最能表明设计要点;仰视图无设计要点,故省略仰视图。

2009年1月1日,奥飞动漫公司分别与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就双方共有的知识产权达成如下协议:1、奥飞动漫公司有权在产品上使用双方共有的知识产权;2、涉及双方共有知识产权的保护事宜,由奥飞动漫公司全权代理;3、奥飞动漫公司全权行使代表权,包括调查、收集证据,代为开展鉴定,转委托其他律师和合格商标代理机构;4、奥飞动漫公司代为处理中国境内涉及知识产权的各项诉讼事宜,包括全权代理,证据保全,代为起诉、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转委托,提起上诉或应诉;5、就双方共同权利,享有独立诉权。

根据奥飞动漫公司授权,2012年12月24日,石家庄嘉盾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小英到河北省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12年12月28日,陈小英与公证处人员来到位于河南省延津县北大街龙盛超市中心店,陈小英在该超市支付104元,购买了一件标有“宇宙超级英雄”的组合玩具,一件标有“铠侠超人形天刑天侠”的组合玩具,一件标有“铠侠超人形天飞影侠”的组合玩具,取得机打小票、发票各一张,发票上印章名字为李健民。公证处对购买过程出具(2012)冀石燕证民字第9954号公证书予以确认,并将购买的商品包装外观及龙盛超市中心店门口外景予以拍照。所购产品由河北省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予以封存,由原告奥飞动漫公司于诉讼中提交法庭。

经当庭拆封,公证玩具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名称为“铠侠超人形天刑天侠”,含有被控侵权产品“玩具公仔(刑天侠)”一件,显示外观为:外观仿变形金刚与人的形象,分为头部、上半身、下半身三部分,头部带头盔,头盔从两侧耳朵处向上、向内凸起至头顶上方,上、下半身近似人形,穿铠甲,肩肘部设计上翘,臂肘部设计外翘。该产品外包装没有标注生产厂家信息,背面标注“产品名称:铠侠超人玩具系列”。

另查明:1、2014年8月25日,奥飞动漫公司交纳了涉案专利费945元。

2、延津县新龙盛生活购物广场,为个体工商户,李健民系其业主,经营场所:延津县司法局对过(延津县北大街龙盛超市中心店)。

本院认为:奥飞动漫公司、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和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玩具公仔(刑天侠)依法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在专利有效期内按时交纳了年费,该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根据奥飞动漫公司分别和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达成的知识产权协议书,奥飞动漫公司有权针对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单独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产品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即判断一项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是否成立,主要是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图片中表现的专利产品的外观是否相同或相似。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玩具公仔(刑天侠)与奥飞动漫公司的专利产品均为玩具,属相同产品。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专利进行对比,两者头部、上半身、下半身的图案与形状相同,构成相同的外观设计。李健民未经奥飞动漫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与奥飞动漫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相同外观玩具的行为,侵犯了奥飞动漫公司的专利权,且其未提交证据证明侵权玩具的合法来源,所以奥飞动漫公司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奥飞动漫公司没有提交其因李健民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李健民因侵权所获得利益数额的证据,也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供参考,本院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予以酌定赔偿数额为1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健民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玩具公仔(刑天侠)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30246433.8)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李健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健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富强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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