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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513号 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乐丹。 委托代理人朱乔乔,公司员工。 被告冯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513号

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乐丹。

委托代理人朱乔乔,公司员工。

被告冯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富强

审 判 员  孙召鹏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