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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克拉玛依市黑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升建设集体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黑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31号 原告: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熙浩。 委托代理人:李明东,新疆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升建设集团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31号

原告: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熙浩。

委托代理人:李明东,新疆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达社强。

被告:新疆克拉玛依市黑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华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建伟。

委托代理人:李宏,新疆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克拉玛依市黑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新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正荣。

委托代理人:张文明,新疆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克拉玛依市黑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黑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13846.43元,诉讼期间原告减少诉讼标的至10000元,应收取诉讼费50元,现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5元及多预交的13796.43元,合计13821.43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唐 楠

代理审判员 田 姝

人民陪审员 高立菊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