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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蛇口禾丰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中法知民终字第5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蛇口禾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XX,组织机构代码:XX。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中法知民终字第5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蛇口禾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X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蛇口禾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尚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1)深南法知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三X电视股份有限公司与金X制作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出品了34集电视连续剧《败犬女王》。

2009年3月1日,三X电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权利声明书》,声明其为电视连续剧《败犬女王》的所有权人,于全世界地区拥有该剧完整合法作权及智慧财产权益之权利。上述《权利声明书》于2009年7月31日经过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XX联合事务所公证人吴XX认证,案号为九十八年度北院民认玉字第001165号。

同日,三X电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授权证明书》,将电视剧《败犬女王》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独家互联网(广域网和局域网)随选视讯(VideoOnDemand,即VOD点播)及网络数字电视(InternetProtocolTelecast,即IPTV)公开传输服务]授予网尚公司,授权期限为2009年3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该授权证明书还明确:如出现第三人(包括网站和网吧)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之情事,网尚公司有权单独以自己之名义或由其转授权之第三人,进行作权保护法律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上诉、申请执行、收取赔偿款等,但网尚公司应独立承担并接受其自行或委由第三人行使著作权保护法律行为下的一切法律后果。上述《授权证明书》于2009年7月31日经过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XX联合事务所公证人吴XX认证,案号为九十八年度北院民认玉字第001163号。

2009年9月18日,北京市公证协会向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2009)京公核字第502号文件,证明网尚公司所持有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XX联合事务所认证98北院民认玉字第001163、001165号等公证书正本与海基会寄来海廉陆(法)公认字第0980016951号函件所附公证书副本内容相符。2009年9月25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作出(200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425号公证书,证明上述(2009)京公核字第502号文件、《授权证明书》、《权利声明书》的影印件与北京市公证协会于2009年9月18日出具的(2009)京公核字第502号“证明”的原件相符,原件上的北京市公证协会的印鉴属实。

2010年7月21日,金X制作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声明书》,声明电视剧《败犬女王》系三X电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制作,但其不享有该剧任何版权,该剧的永久全部版权为三X电视股份有限公司所享有。上述《声明书》于2010年7月21日经过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XX联合事务所公证人吴XX认证,案号为九十九年度北院民认玉字第001534号。2010年8月16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作出(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8765号《公证书》,证明上述《声明书》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由北京市公证协会向其出具的函件确认,与台湾海基会寄送至北京市公证协会的该文件副本内容相符。

再查明,2009年9月8日,中华民国XX广播电视事业商业同业公会出具《情况说明》,证明:三X电视股份有限公司在台湾当地简称“三X电视”,三X电视台本身未进行相应商业登记,系三X电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下属单位,三X电视台对外的权利、义务由三X电视股份有限公司享有、承担。此外,该公会还出具一份《版权证明书》,证明电视剧《败犬女王》的出品公司为三X电视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情况说明》和《版权证明书》于2009年9月14日经过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XX联合事务所公证人吴XX认证,案号分别为九十八年度北院民认玉字第001539、001538号。2009年10月13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作出(200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8089号《公证书》,证明上述《情况说明》和《版权证明书》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由北京市公证协会向其出具的函件确认,与台湾海基会寄送至北京市公证协会的该文件副本内容相符。

2010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了《著作权登记证书》(No.00023364),该证书上载明网尚公司经三X电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台湾)授权,取得了电视连续剧《败犬女王》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自2009年3月1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止,网尚公司申请对上述权利进行登记,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对网尚公司的上述权利予以登记,登记号为2010-I-023364,发证日期为2010年1月18日。2010年2月24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作出(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273号公证书,证明上述《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专用章的印章属实。

2009年5月25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200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6930号公证书,公证内容为:申请人网尚公司称禾丰公司经营的禾丰网吧有侵权行为,于2009年5月11日向该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09年5月18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王XX、工作人员齐XX及网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XX来到位于深圳市XX的禾丰网吧,吴XX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网吧取得上网凭证。公证员王XX随机选择了该网吧内编号hf-d079号的电脑,并监督吴XX在该计算机上进行了如下操作:开启计算机,在公证员事先准备的U盘上新建名为“禾丰网吧”的word文档,双击桌面上的“网吧影院”图标,进入相应操作界面,双击操作界面中的“n电影更新”,进入相关页面,双击该页面中的名为“连续剧(更新中)”的文件夹,进入相关页面,地址栏显示:\\192.168.0.23\连续剧(更新中)\败犬女王,再点击有关影片剧集序号,播放相应影片剧集,对播放过程中随机节取的播放画面进行截屏。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均进行了截屏,将截屏文件粘贴于word文档内,并将word文档刻录至光盘封存。北京市方正公证处据此于2009年5月25日作出了(200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6930号公证书。

经比对,(200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6930号公证书中取证光碟反映的电视剧《败犬女王》内容与网尚公司提交的正版电视剧《败犬女王》对应的内容相同。

另查,禾丰公司在庭审中确认禾丰网吧系由其所经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