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784号 原告杨玲叶,女,1957年3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俊平,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永辉,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 原告杨玲叶诉被告何永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伤情未治疗终结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玲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朱新强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魏 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