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上民初字第169号 原告胡某某,男,汉族,1974年9月20日生。 被告杨某某,女,汉族,1981年8月28日生。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退回原告胡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艳彩 审判员 王俊晖 陪审员 王社民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武中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