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八民初字第320号 原告黄新辉,男,1982年9月10日生。 被告陈志叶,男,1987年11月23日生, 原告黄新辉与被告陈志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新辉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86元,退回原告黄新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 兴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燕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