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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新辉与陈志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八民初字第320号 原告黄新辉,男,1982年9月10日生。 被告陈志叶,男,1987年11月23日生, 原告黄新辉与被告陈志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八民初字第320号
原告黄新辉,男,1982年9月10日生。
被告陈志叶,男,1987年11月23日生,
原告黄新辉与被告陈志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新辉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86元,退回原告黄新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 兴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燕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