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新执字第25号 申请人管桂珍,女,汉族,1972年1月9日生,住新县。 被执行人王常新,男,汉族,1962年12月3日生,住新县。 本院(2013)新民初字第4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常新至今未完全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王常新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至新县财政支付中心,开户行新县农行红星分理处。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亚诚 审判员 陈 平 审判员 李福意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