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叶建国与豆淮生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淮民初字第01265号 原告叶建国,男,汉族,住淮阳县。 委托代理人郭芳,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豆淮生,男,汉族,住淮阳县。 原告叶建国诉被告豆淮生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伟独任审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淮民初字第01265号
原告叶建国,男,汉族,住淮阳县。
委托代理人郭芳,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豆淮生,男,汉族,住淮阳县。
原告叶建国诉被告豆淮生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伟独任审判,书记员靳伟出庭担任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建国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芳,被告豆淮生均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7月1日,被告豆淮生与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承包协议,在南阳市南召县名门首府搞建筑工程。因被告豆淮生与我有亲戚关系,他说缺少资金,向我借款6万元,料款及其他费用5万元,两项合计11万元。由被告豆淮生给我出具的证明为证。他把此款投到了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南召县名门首府的建筑工地上。时间一年有余,我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以公司还没有给他款为由,一推再推至今未还。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要求被告及时偿还欠款11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不是给我打工,而是合伙人。该款是因为南阳的一个水电工程,开始时由凌富贵承包,工程出了地皮之后,我和原告、许湾的井老三合伙从凌富贵手中接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我患病从工地返回,公司将工程款直接拨给井老三,而不是拨给我。我没有借原告6万元,5万元的料款我不清楚,我不欠原告一分钱。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12年7月,被告以15万的价款,从凌富贵手中接南阳市南召县名门首府建筑水电工程。原告联系许湾的井老三,并由井老三负责该工程的施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因病从南阳工地返回淮阳休息治疗。原告跟随其后也返回淮阳,南阳市南召县名门首府建筑水电工程仍由井老三带人继续施工。原告向法庭陈述,自己是为被告打工,是看建筑工地的,未参与工程承包。被告两次向其借款共计6万元,一次是在燕生超市门前给被告2万元,另一次是在邮电局门前给被告4万元,因与被告是亲戚,被告未给我打条。料款5万元是在建筑工地购买角铁和生活用品支出。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法庭提供下列证据:1、原告找人书写,由被告签名的证明1份,内容为:今欠叶建国现金陆万元,料款及其它费用伍万元,两项合计款拾壹万元,此款投资到南阳市南召县名门首府建筑工地。证明人豆淮生。2、2012年7月1日,被告与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杰签订的施工承包协议,该施工承包协议未加盖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3、原告追要款物被告按押的授权委托书1份。4、(2013)淮民初字第0590号民事判决书1份。针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发表以下质证意见:1、原告为南阳市南召县名门首府建筑水电工程合伙人,该工程还有合伙人井老三,该工程现有井老三继续施工,郑州建安建筑工程公司将工程款直接拨付给井老三,且三人合伙的帐务还未清算。原告主张的料款,我不清楚,我不欠原告一分钱。2、我与郭杰签订施工承包协议属实,但未加盖郑州建安建筑工程公司印章,故该施工协议不生效。3、原告向法庭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落款处是我按的指押属实。2013年5月,原告去南阳要钱,因为是三个人的钱,我不出手续,南阳不给他钱,所以我才给原告出具的委托书。原告找被告多次追要欠款未果,为此原告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证明,被告与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杰签订的施工承包协议,授权委托书,(2013)淮民初字第05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的调查笔录、调解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庭提出其在燕生超市门前和邮电局门前两次借给被告现金6万元,但未举证被告的借款借据及借款时在场人,也未能说出被告两次借款的准确时间,且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向法庭主张由被告返还其料款5万元,原告也未举证何时、何地、何种价格为被告购买的建筑材料。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仅是一份证明,凌富贵虽然证明当初接其工程是被告,原告未参与工程承包,但后来被告从南阳建筑工地返回淮阳后,该工程由原告联系的井老三组织继续施工,且井老三认可工程款由其与郑州建安建筑工程公司直接结算。所以承包南阳市南召县名门首府建筑水电工程并非被告一人。因此原告凭被告签字的证明,要求被告偿还11万元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叶建国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叶建国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靳伟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