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97-1号 申请执行人畅玉娥,女,1962年7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余建军,男,1972年8月1日生,汉族。 关于权利人畅玉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建军逾期至今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余建军以其妻苏付兰的名义在银行的存款划拨至我院标的款账户(限额11000元),以抵偿其赔偿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芮国伟 执行员 韩占营 执行员 戴发科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郭 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