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63-1号 申请执行人:孙树君,女,汉族。 被执行人:巩义市裕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峰举,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大宇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荣景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许晓峰,女,汉族。 被执行人:赵朝宗,男,汉族。 被执行人:仇一伟,男,汉族。 被执行人:白春梅,女,汉族。 被执行人:张翠青,女,汉族。 被执行人:赵峰举,男,汉族。 被执行人:魏梅,女,汉族。 被执行人:王红波,男,汉族。 关于孙树君申请执行巩义市裕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郑州大宇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许晓峰、赵朝宗、仇一伟、白春梅、张翠青、赵峰举、魏梅、王红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洛民立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树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树君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孙树君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洛执字第6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孙树君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占营 执行员 :兰永峰 执行员 :杜凤臣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一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