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624号 原告李素香,女,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谷现明,男,成年,汉族。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孟凤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李素香与被告谷现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5月22日,在小浪底630公路环岛处路段,其骑两轮摩托车被谷现明驾驶豫CYE110号小型客车撞倒受伤,后被送往济源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谷现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现请求二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3675.04元。 本院认为,豫CYE110号小型客车的投保公司并非本案中的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原告起诉主体错误,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素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素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苗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