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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谢长显与被上诉人王英光为建筑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0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长显。 委托代理人:李建伟,男,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英光。 委托代理人:范金耀,男,内乡县湍东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0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长显。
委托代理人:李建伟,男,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英光。
委托代理人:范金耀,男,内乡县湍东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谢长显与被上诉人王英光为建筑合同纠纷一案,王英光于2013年7月2日向内乡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谢长显支付下欠工钱6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谢长显负担。原审法院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2013)内法民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谢长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谢长显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伟,王英光及其委托代理人范金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13)内法民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谢长显。
审判长  孙建章
审判员  孙小刚
审判员  姜付强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俊博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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