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召刑初字第235号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公诉刑诉(2014)第198号起诉书、召检公诉刑诉(2014)第198号变更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受贿罪,于2014年8月27日、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某某在担任南召县计生委副主任期间,利用自己职务之便,先后收受计划生育对象户财物共计9000元,为他人违反计划生育谋取利益。 1、2013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冯某某经南召县科技局职工王某丙手,收受小店乡朱元村小学教师王某甲现金2000元,后冯某某在查办王某甲违反计划生育时为其提供帮助。 2、2012年冬天,被告人冯某某经南召县马市坪乡计生办主任辛某某手,收受马市坪乡中教师王某乙现金2000元,后冯某某在查办王某乙违反计划生育时为其提供帮助。 3、2013年冬,被告人冯某某经南召县马市坪乡教办室主任朱某某手,收受朱某某同事刘某某现金1000元,后冯某某在查办刘某某违反计划生育时为其提供帮助。 4、2012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冯某某经南召县乔端镇计生办主任柴某手,收受南召县宝天曼管理局职工杨某现金1000元,后冯某某在查办杨某违反计划生育时为其提供帮助。 5、2014年3、4月份,被告人冯某某经南召县皇后乡人大主席刘某手,收受南召县向东厂中学教师揣某某现金3000元,后冯某某在查办揣某某违反计划生育时为其提供帮助。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将赃款全部退缴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丙、王某甲、辛某某、王某乙、刘某某、柴某、杨某、刘某、揣某某等人的证言及任职证明等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受贿金额在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又能积极退赃,可对其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受贿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二、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郝 磊 审判员 王志钦 审判员 景 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兴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