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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民与袁福生、赵贵林、李世永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7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福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金兰(系袁福生之妻),女,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金燕,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7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福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金兰(系袁福生之妻),女,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金燕,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贵林,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献军,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民,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世永(又名李海永),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曲帅,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袁福生、上诉人赵贵林因与被上诉人李建民、被上诉人李世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袁福生缴纳的诉讼费1054元、赵贵林交纳的诉讼费1573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薛国胜
审判员  张燕喃
审判员  李翠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家亮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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