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二终字第5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俎自安。 委托代理人蒋照军,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磊,男,鲁山县鲁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志强。 委托代理人郭振岗,男,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俎自安与被上诉人王志强合同纠纷一案,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3)鲁民初字第177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俎自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将此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4日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法院漏列当事人,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鲁山县人民法院(2013)鲁民初字第1776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鲁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张大民 审判员 朱 晓 审判员 万军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邢晓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