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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县市孟庄镇孟庄村民委员会诉王浩张国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3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辉县市孟庄镇孟庄村民委员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浩,男,汉族, 原审被告张国有,男,汉族, 上诉人辉县市孟庄镇孟庄村民委员会(下称孟庄村委会)因与被上诉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3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辉县市孟庄镇孟庄村民委员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浩,男,汉族,
原审被告张国有,男,汉族,
上诉人辉县市孟庄镇孟庄村民委员会(下称孟庄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王浩、原审被告张国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辉县市人民法院(2014)辉民初字第2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中,本院按照各当事人提供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记载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于2014年11月28日以法院专递方式分别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4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孟庄村委会于2014年11月30日收到本院向其邮寄送达的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传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邮寄送达是送达诉讼文书的法定方式之一,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案中,上诉人孟庄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视放弃诉讼权利自动撤回其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辉县市孟庄镇孟庄村民委员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7元,由辉县市孟庄镇孟庄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  黄天文
审判员  陈 洁
审判员  王师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永强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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