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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生、杨生洲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站刑初字第0009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继生,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 被告人杨生洲,绰号“大嘴”,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以焦中检公诉刑诉(2014)56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站刑初字第0009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继生,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
被告人杨生洲,绰号“大嘴”,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以焦中检公诉刑诉(201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继生、杨生洲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凌现江、代理检察员赵婉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继生、杨生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继生和杨生洲窜至焦作市山阳区早市,由杨生洲负责望风,张继生负责下手,将正在推着电动车买菜的被害人刘某某的手提包盗走。手提包中一部黑色诺基亚手机、3元人民币。经焦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3元。
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主要证据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户籍证明、判决书等书证;焦作市中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被告人杨生洲、张继生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生洲、张继生在公共场合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生洲、张继生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
被告人张继生、杨生洲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4日上午被告人张继生打电话约被告人杨生洲一起出来作案。两人见面后,被告人杨生洲提议一起去山阳区早市上作案。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继生和杨生洲窜至山阳区早市,被告人张继生趁被害人刘某某询问路边的菜价之际,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电动车车篓里的黄色钱包盗走,装在了自己携带的印有“百货大楼”字样的塑料袋里,随手将塑料袋递给了旁边的被告人杨生洲。后二被告人分开,被告人张继生乘出租车,下车时被办案民警抓获;被告人杨生洲在东二环路与建设路交叉口被办案民警抓获。所盗钱包(内有一部黑色诺基亚手机和3元人民币)已于当日发还被害人。经焦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黑色诺基亚手机价值3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两份,证实二被告人均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3)解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两被告人的前科及累犯情况。
3、被告人张继生和杨生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二被告人合伙作案的情况。
4、被害人刘某某的报案材料和询问笔录,证实随身携带的物品及被盗情况。
5、焦作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和被盗物品照片,证实被盗物品的具体情况及将被盗物品发还给被害人。
6、焦作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手机的实际价格。
7、抓获证明4份,证实两被告人均在案发现场附近被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继生、杨生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作用不分主次,均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继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5年1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杨生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5年1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杨晓东
人民陪审员  许继合
人民陪审员  买 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蒋晶晶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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