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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改连与林州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16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改连,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贾建功,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彦如,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林州市东大街135号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16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改连,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贾建功,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彦如,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林州市东大街135号。
法定代表人秦周顺,院长。
委托代理人申安明,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云峰,男,汉族。
上诉人王改连因与被上诉人林州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2)林民一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改连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建功、王彦如,被上诉人林州市人民医院委托代理人申安明、李云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2)林民一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
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晖
审 判 员  赵红艳
代理审判员  张建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雨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