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16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改连,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贾建功,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彦如,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林州市东大街135号。 法定代表人秦周顺,院长。 委托代理人申安明,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云峰,男,汉族。 上诉人王改连因与被上诉人林州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2)林民一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改连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建功、王彦如,被上诉人林州市人民医院委托代理人申安明、李云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2)林民一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 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晖 审 判 员 赵红艳 代理审判员 张建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雨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