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城民初字第479号 原告杨大勇,男,1967年11月21日生。 原告王战强,男,45岁。 被告王明社,男,40岁。 原告杨大勇、王战强诉被告王明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送达过程中,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详,原告不能更改补充,即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大勇、被告王明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退还原告杨大勇、王战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俊晖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路晶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