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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大勇、王战强与王明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城民初字第479号 原告杨大勇,男,1967年11月21日生。 原告王战强,男,45岁。 被告王明社,男,40岁。 原告杨大勇、王战强诉被告王明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送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城民初字第479号
原告杨大勇,男,1967年11月21日生。
原告王战强,男,45岁。
被告王明社,男,40岁。
原告杨大勇、王战强诉被告王明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送达过程中,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详,原告不能更改补充,即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大勇、被告王明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退还原告杨大勇、王战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俊晖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路晶晶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