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871号 原告傅博,男,1982年5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云娜、孟艳艳,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现伟,男,1980年2月14日生。 被告李有灿,男,1971年11月18日生,汉族。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张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增迎,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博与被告王现伟、李有灿、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傅博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傅博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