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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工业大学因与被上诉人宋宏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二终字第17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工业大学。 法定代表人张元,校长。 委托代理人周飞,男,汉族,1980年12月16日出生,系该校职工。 委托代理人陈禹,河南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二终字第17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工业大学。
法定代表人张元,校长。
委托代理人周飞,男,汉族,1980年12月16日出生,系该校职工。
委托代理人陈禹,河南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宏伟,男,汉族,1967年4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臻,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玉琴,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工业大学因与被上诉人宋宏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一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一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工业大学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周 金
审判员 宋江涛
审判员 谢宏勋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崔顺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