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二终字第17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工业大学。 法定代表人张元,校长。 委托代理人周飞,男,汉族,1980年12月16日出生,系该校职工。 委托代理人陈禹,河南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宏伟,男,汉族,1967年4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臻,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玉琴,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工业大学因与被上诉人宋宏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一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一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工业大学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周 金 审判员 宋江涛 审判员 谢宏勋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崔顺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