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宛龙行一初字第00079号 原告王清,男。 被告南阳市蒲山镇人民政府。 本院受理原告王清诉被告南阳市蒲山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原告以被告已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 高广山 审判员 李继春 审判员 刘小宁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 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