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靳小字第4号 原告孔凡明,男。 委托代理人肖信岑,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成位,男。 被告刘鑫,男。 原告孔凡明与被告兰成位、刘鑫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凡明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 审 判 长 李廷峰 代理审判员 马俊顶 人民陪审员 张玉晓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董晓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