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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孔凡明与被告兰成位、刘鑫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靳小字第4号 原告孔凡明,男。 委托代理人肖信岑,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成位,男。 被告刘鑫,男。 原告孔凡明与被告兰成位、刘鑫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靳小字第4号

原告孔凡明,男。

委托代理人肖信岑,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成位,男。

被告刘鑫,男。

原告孔凡明与被告兰成位、刘鑫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凡明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

审 判 长  李廷峰

代理审判员  马俊顶

人民陪审员  张玉晓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董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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