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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学志与宋华志、李玉连、宋兵洲、宋吉香、刘子昂、宋继雨、郭玄玄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37号 申请执行人宋学志,男,生于1950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 法定监护人张风玲,女,生于1950年1月9日生,回族。 被申请人宋华志,男,生于1951年7月29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李玉连,女,生于1953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37号

申请执行人宋学志,男,生于1950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

法定监护人张风玲,女,生于1950年1月9日生,回族。

被申请人宋华志,男,生于1951年7月29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李玉连,女,生于1953年7月17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宋兵洲,男,生于1982年4月16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宋吉香,女,生于1980年7月22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刘子昂,男,生于1979年12月7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宋继雨,女,生于1986年4月2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郭玄玄,曾用名郭玄,男,生于1984年9月8日生,汉族。

本院作出的(2011)宝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宋华志等7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宋兵洲、宋吉香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划拨至本院标的款账户(详见协助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学宽

执行员  赵增玉

执行员  李延彬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连 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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