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37号 申请执行人宋学志,男,生于1950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 法定监护人张风玲,女,生于1950年1月9日生,回族。 被申请人宋华志,男,生于1951年7月29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李玉连,女,生于1953年7月17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宋兵洲,男,生于1982年4月16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宋吉香,女,生于1980年7月22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刘子昂,男,生于1979年12月7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宋继雨,女,生于1986年4月2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郭玄玄,曾用名郭玄,男,生于1984年9月8日生,汉族。 本院作出的(2011)宝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宋华志等7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宋兵洲、宋吉香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划拨至本院标的款账户(详见协助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学宽 执行员 赵增玉 执行员 李延彬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连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