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修刑初字第163号 公诉机关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卫星,男,1959年9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7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4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修武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长明,北京洛辉中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公诉刑诉(2014)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卫星犯受贿罪,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冬霞、张三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卫星及其辩护人李长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被告人张卫星在协助焦作新区(现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下同)管委会开展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中,虚报人口,向承包其村项目的开发商河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郭某索要现金25万元,后将其中的15万元送给了武某某(另案处理),另收受郭某现金10万元。案发后,退还赃款20万元。该事实,有证人郭某等人证言及被告人张卫星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卫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以受贿罪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卫星辩称,其虚报人口是为村里办事的,并非是为郭某谋取利益,只是因村里没钱,才根据武某某建议找郭某借款的。其向郭某提出的借款金额为50万元,借到25万元后,出具有借据,后经催促,郭某于2012年6月9日又借给了其10万元,并非系好处费,其不构成受贿罪。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事务,而非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被告人张卫星不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要件,不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卫星协助抓获武某某,有立功表现。 经审理查明:2012年初,被告人张卫星利用担任焦作新区李万街道办事处西大寨村党支部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协助焦作新区管委会开展新农村建设工作中,为能多批地多建房,向焦作新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虚报人口,负责核实其村人口的焦作新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武某某(另案处理)借机向被告人张卫星索要20万元,被告人张卫星为筹集该款及归还个人银行贷款,以虚报人口需要打点关系为由向承包其村新农村建设项目的河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郭某索要50万元,并于2012年6月2日收到了25万元,后被告人张卫星将其中的15万元送给了武某某,余款1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2012年8月,被告人张卫星代表其村与河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后郭某按照事先约定于2012年9月作为好处费送给被告人张卫星10万元,被告人张卫星予以收受。案发后,被告人张卫星家属通过修武县人民检察院退赃20万元。 另查明:2014年5月15日,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在被告人张卫星的配合下将武某某通知到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西大寨村第七届村委会选举结果报告单、任职证书、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证明及中共焦作新区李万街道工作委员会焦高李文(2011)34号文件,2011年11月2日,被告人张卫星当选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现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李万街道办事处西大寨村村民委员会主任,2011年11月9日起,兼任该村党支部委员、书记。 2.焦作新区管委会焦新文(2011)70号文件、中共焦作新区工委办公室(2011)28号文件,2011年9月13日,焦作新区管委会决定利用3年左右时间,通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包括政府主导型、村民自建型、村企联建型三种模式),完成新区核心区23个行政村村庄改造。新型农村社区生产生活安置用地纳入全区用地计划……。坚持人均“两个一分地”原则,人均两个一分地划定后,旧村拆除后的土地由政府统一征用。安置意见:生活用房原则上按照人均40平方米进行分配,……;商业用房分配面积……,原则上人均10平方米……。申请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应提交旧村拆迁涉及户数、人数(农业户口、本村非农户口)等材料。 3.西大寨村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申请材料、焦作新区李万街道办事处焦新李办(2012)38号文件及西大寨村合作框架协议审查情况,2012年3月5日,西大寨村拟按“村企联建型”模式,由该村提供土地,河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全额出资,预计三年内分两期(一期主要为村民安置用房、商业门面房、村两委办公场所,二期为开发商后续开发商住用房)完成该村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并按旧村拆迁涉及285户、1268人(其中农业户口1196人、本村非农户口72人),经焦作新区李万街道办事处层报焦作新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2012年5月28日,焦作新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发现所上报农业人口数比派出所提供数据多329人,后由武某某带队于2012年6月1日进行了抽样调查。 4.焦作市公安局李万派出所证明,经查询焦作市人口信息系统小月报,截止2012年4月底西大寨村总人口为871人。 5.内容“今借到郭某人民币贰拾伍万圆整,用于焦作新区西大寨村新农村建设项目运作”、落款日期“2012年6月2日”、署名“焦作新区李万街道西大寨村民委员会”,并有“张卫星”签字的借据。 6.证人郭某(河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证言,2011年上半年,其获知西大寨村有新农村建设项目时,找到张卫星商谈了此事,并承诺若项目由其公司承建,给付张卫星20万元,张卫星同意。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张卫星找到其称他可以虚报西大寨村的人口数,增加开发土地亩数,但需50万元的活动费用。其为多争取开发土地亩数,又考虑项目未经区里最终确定,同意先给他一半钱让去跑该事。(2014年5月8日证言,2014年6月5日证明:2012年五六月份,张卫星称西大寨村新农村建设项目人口数方面因生老病死、婚嫁等原因不断变化,为使以后分房顺利,他多报了人口数,以能多批地、多得房,但需要到农村工作办公室及派出所活动,费用需要四五十万元,而他村里又没有钱,要求向其公司借款,并称出具借条,其以焦作新区尚未对项目进行研究确定,答应先给他25万元,并于2012年6月2日安排张卫星去找马某取了钱。)2012年8月,其公司与西大寨村签订协议,2012年9月21日,其为表示感谢按之前承诺给了张卫星10万元。其间,张卫星以还贷款为由,于2012年8月29日借其公司25万元,还以村里需要,借其公司20万元,均出具有借据。 7.证人马某(时任河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证言,郭某与其说张卫星可以协调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派出所向焦作新区管委会虚报西大寨村人口,以增加开发土地亩数,但需50万元的运作费用。2012年6月2日,经郭某安排,其通过张某某给了张卫星25万元,张某某让出具借据,其根据张卫星叙述内容制作借据后,张卫星作为西大寨村村民委员会代表签了字。后张卫星又去找郭某要剩余的25万元,其不清楚是否给他了。2012年8月,双方按1280人(实有900多人)签订协议后,郭某为表示感谢于2012年9月由其陪同给了张卫星10万元。之前,西大寨村借河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20万元,张卫星为倒货款于2012年8月29日还借郭某25万元,均出具有借据。 8.证人武某某[时任焦作新区(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副局长],在焦作新区管委会农村工作办公室履行副主任职责,兼任焦作新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证言,2012年,其为买房借张卫星15万元,张卫星不让打条,并称不急用。其因未看中房,未买,并将15万元吃喝等花费了。其曾带队到西大寨村对人口问题进行了核查,需入户家庭其在花名册上随机进行了标注,经核查,该村未多报人口。 9.证人申某某(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李万街道西大寨村报账员)证言,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上半年期间,其村多次召开两委会研究新农村建设事项,为使村民多分房,经张卫星提议,并经其他干部同意,多报了二三百口人。记得一次会议上,张卫星说过因多报人口还需花几十万元打点人。2012年6月1日,武某某带领李小四等人到其村核查了人口,其和张某甲陪同参与了,未听他们反馈核查结果。 10.证人张某甲(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李万街道西大寨村妇女主任)证言,与证人申某某证言内容相互吻合。 11.证人张某乙(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李万街道西大寨村治安主任)证言,其村两委会针对新农村建设项目多次召开会议,会上张卫星称多报人口可以多批地盖房,村民便可以多分房,其他干部都同意,张卫星还称此事需要打点人。 12.证人庞某某(被告人张卫星之妻)证言,其家一直没有多少钱,因饲养奶牛及经营饲料生意等还不断借别人的钱,没有借给别人钱。 13.被告人张卫星供述,2012年区里号召新农村建设期间,其为使村里得到最大实惠,经村干部开会研究,多报了人口数(实有900多人,报1264人),农村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武某某也表示同意,准备核实人口时还向其要20万元,并建议找承包其村新农村建设项目的河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老板郭某要钱。因其在信用社有30万元贷款未归还,便以农村工作办公室核实新农村建设项目上报人数需打点五个人而联系郭某要50万元,并称新农村建设项目工程开工后归还,郭某称先给其25万元,余款待新农村建设项目工程结束付清,其同意。2014年6月2日,其根据郭某安排到他的焦作未来汽车销售店找小马(马某)取回了25万元,并以个人名义出具了借据。当天,其到焦作新区管委会武某某宿舍给了他15万元,余款除为孙女交学费使用1.9万元外,其余归还给了信用社。(2014年6月13日供述,之前供述:取回25万元后还贷款及为孙女交学费各使用15万元与4万元,核实人口时武某某向其要之前所说的20万元,其又从郭某处取回10万元后,给了他15万元。)之后,其一直向郭某催要剩余的25万元,约十天左右,郭某又给了其10万元,其用之归还个人贷款了。 14.户籍证明,被告人张卫星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15.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证明,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张卫星经通知到该院接受询问。次日,在被告人张卫星的配合下,将武某某通知到该院进行询问。 16.收款票据,2014年5月15日、2014年5月21日,被告人张卫星家属通过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先后退赃5万元与15万元。 上述证据,经举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卫星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本案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由焦作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安置用地纳入全区用地计划,系焦作新区管委会的一项行政工作,辩护人有关该项工作系西大寨村的自治事务及被告人张卫星不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要件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西大寨村采取的是“村企联建型”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模式,被告人张卫星虚报该村人口,使该村多取得安置用房的同时,也能使承包该村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的河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多取得开发用地并建设商品用房,从而获取利益,被告人张卫星及证人郭某对此均系明知,因此被告人张卫星才会隐瞒自己归还银行贷款需要的事实,仅以虚报人口需打点人为由找证人郭某“借款”,并能够从证人郭某处取得25万元,且以“用于焦作新区西大寨村新农村建设项目运作”及署名“焦作新区李万街道西大寨村民委员会”出具借据。也正因存在利益关系,证人郭某才又主动给被告人张卫星10万元,证人郭某、马某有关该10万元系感谢费的证言,对此能够证实。被告人张卫星有关本案35万元系借款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本案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属本案审查范围,且不影响被告人张卫星受贿罪的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卫星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张卫星协助司法机关将其他犯罪嫌疑人通知到案,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张卫星家属已代为退赃,对被告人张卫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卫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25年3月27日止)。 二、违法所得20万元,予以没收(收缴机关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未移交的10万元,由该院直接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卫 超 审 判 员 薛贵生 人民陪审员 周文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