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612号 原告李海,男,1970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被告胡德安,男,40岁,汉族,住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与被告胡德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李海负 担。 审判员 张晓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海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