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某某与王某某、王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八民初字第231号 原告李某某,男,1991年9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段永生,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1989年10月18日生。 被告王某甲,男,1965年9月6日生。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被告王某甲婚约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八民初字第231号
原告李某某,男,1991年9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段永生,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1989年10月18日生。
被告王某甲,男,1965年9月6日生。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被告王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段永生,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2011年6月份,原告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12月16日典礼后同居生活,2012年8月17日生一子李某甲。因被告王某某迷恋于网络,时常借故回娘家居住,2012年腊月下旬,被告王某某以去四川为由,将儿子交给原告抚养,后对儿子不管不问,2014年7月,原告得知被告王某某回来后去叫被告,被拒之门外,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典礼前,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八万余元,造成原告家庭生活困难,为此具状起诉。原告请求判令非婚生子李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王某某支付抚养费,由二被告返还彩礼80000元,涉诉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王某甲辩称,原告诉称不实,因原告未到法定婚龄,不听原告劝解,在原告一再强求下与被告王某某典礼。生下李某甲后,原告家庭不负抚养孩子的责任,原告及父母外出务工,被告王某某及孩子无人照管,被告王某某无奈才住娘家,以便被告家庭照顾孩子。2012年底,被告王某某带孩子去买衣服时被预谋的原告之父将孩子抢走,之后从没有叫过被告王某某,并对外称不让被告王某某做原告家的媳妇,被告王某某生气外出务工。今年7月,原告家人到被告家大吵大闹,恶人先告状,将被告诉之法院。原告所称80000元彩礼不实。
被告王某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份,原告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2月16日典礼后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9月14日,原被告非婚生一子李某甲,现随原告李某某生活。原被告典礼后原告外出务工,被告带孩子在家或回娘家生活,2011年年底,原被告因故分居,被告王某某回娘家居住至今。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甲认可典礼前被告王某某收受原告彩礼60000元,原告也同意抚养孩子李某甲抚养费自理。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相一致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李某甲的出生医学证明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做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原告提供的赵营乡东新庄村委会的证明没有负责人的签名,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对该证明不予采纳;原告提供的彩礼清单系自行书写,不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对该清单不予采纳;原告提供的对谷银增的调查笔录,因证人未出庭作证,对该调查笔录不予采纳,彩礼数额按照被告王某甲认可的数额确定。
本院认为,非婚生子李某甲现随原告生活,不宜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且被告王某某未对孩子的抚养权提出自己的意见,李某甲宜由原告抚养,原告同意抚养费自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与被告王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由于原告与被告王某某按民俗典礼后进行了同居,并生育了孩子,彩礼不宜全额返还,被告王某某宜返还婚前给付彩礼的50%,即30000元。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王某甲收受了原告的彩礼,且被告王某甲不是婚约关系一方当事人,不负有返还彩礼的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王某甲返还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非婚生子李某甲由原告李某某抚养,抚养费自行负担;
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李某某彩礼30000元。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1125元,被告王某某负担6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秦 涛
审 判 员  聂世辉
人民陪审员  刘永相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魏成飞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