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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雷灿卫因与被上诉人侯艮刚、原审被告郏县福万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民终字第2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雷灿卫,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艮刚,男。 原审被告郏县福万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秋红。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公司。 负责人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民终字第2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雷灿卫,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艮刚,男。
原审被告郏县福万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秋红。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公司。
负责人聂文军,任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石卫东,任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雷灿卫因与被上诉人侯艮刚、原审被告郏县福万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4)许县民一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雷灿卫又以其与侯艮刚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雷灿卫撤回上诉系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雷灿卫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雷灿卫承担。
审 判 长  信宏敏
审 判 员  张丽萍
代理审判员  彭志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晖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