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武民一初字第00302号 原告牛某某,女,汉族,1973年10月27日出生。 被告江某某,男,1973年10月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牛某某承担。 审判员 冯立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伟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