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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获民初字第91号 原告段某某,男,汉族,1975年6月28日出生,住获嘉县。 被告杨某某,女,汉族,1977年1月7日出生,住获嘉县。 原告段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获民初字第91号

原告段某某,男,汉族,1975年6月28日出生,住获嘉县。

被告杨某某,女,汉族,1977年1月7日出生,住获嘉县。

原告段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某某诉称:原、被告1996年相识,1997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段某甲和女儿段某乙。在共同生活中,原告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发生打骂,原告丝毫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2014年8月双方开始分居,夫妻感情没有和好的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两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杨某某辩称:我与原告是患难夫妻,以前家里穷,我们一起在工地干建筑工程,他领工人干活,我给工人做饭,这几年经济条件好了。我与原告感情一直都很好,2014年8月原告第一次跟我提离婚的时候,我们也吵过也闹过,我想不通原告为什么跟我离婚,我认为不管原告做过什么,我愿意原谅他,我有信心和孩子、老人一起等原告回心转意,我不同意离婚。

根据庭审原、被告一致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1996年正月经人介绍认识,1997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并于农历十一月三十举行典礼仪式。婚后生育一子一女,长子段某甲1998年10月14日出生,长女段某乙2008年4月21日出生。2014年8月原告段某某提出离婚,并于2014年12月30日诉至本院,原告认为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坚持离婚,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结婚共同生活将近二十年,并生育有两子女,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根据庭审原、被告陈述,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段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芝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佳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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