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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王永兴与被申请人叶茂青及原审被告王振才、林州市运通出租车有限公司、河南省许平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2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永兴。 委托代理人贾建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叶茂青。 法定代理人(一审反诉被告)叶俊杰。 原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2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永兴。
委托代理人贾建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叶茂青。
法定代理人(一审反诉被告)叶俊杰。
原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王振才。
原审被告林州市运通出租车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河南省许平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再审申请人王永兴因与被申请人叶茂青及原审被告王振才、林州市运通出租车有限公司、河南省许平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1)安民三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3)安中少民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永兴申请再审称:保险是由其出资购买,并非王振才购买的保险;王振才具备承包经营出租车的资格,申请人王永兴将出租车承包给王振才经营并无过错,其不应承担过错责任。请求撤销原判,对本院进行再审,并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叶茂青对其的诉讼请求,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王振才驾驶豫ET6315号出租车在安林高速公路将被申请人叶茂青撞倒,造成被申请人叶茂青受伤和出租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责任认定,被申请人叶茂青在该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原审被告王振才负次要责任。因豫ET6315号出租车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有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交强险赔偿后不足部分,由各过错责任人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一审审理期间,原审被告王振才提交了保险单据,且申请人王永兴也未对王振才是保险出资购买人予以否认。二审中,申请人王永兴虽认为是其向安邦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但因其所提供证据不充分,本院二审不予认定并无不妥。申请人王永兴将出租车承包给不具备驾驶出租汽车资格的人员驾驶,存在一定过错,据此,原审判决其承担扣除交强险赔偿后不足部分的10%的责任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故申请人王永兴申请再审所持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和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判决应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王永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永兴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家忠
审判员  李洪训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丽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