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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兰杰与刘永峰、南阳市城运运输有限公司因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保字第2号 申请人曹兰杰,女。 被申请人刘永峰,男。 被申请人南阳市城运运输有限公司。 申请人曹兰杰与被申请人刘永峰、南阳市城运运输有限公司因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保字第2号

申请人曹兰杰,女。

被申请人刘永峰,男。

被申请人南阳市城运运输有限公司。

申请人曹兰杰与被申请人刘永峰、南阳市城运运输有限公司因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将被申请人南阳市城运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R/16220号重型特殊机构货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南阳市城运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唐河县交警大队停放的豫R/16220号重型特殊机构货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放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 展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春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