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蒋志如:(代序)从业余到专业的追求——以法学教育为例_jiangzhiru2005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蒋志如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22
摘要:当有了上述对学术创新的一个简单界定时,还需要对本文分析的主题法学教育在中国法学界的基本状况做个初步描绘,方能将本文的创新展示出来。根据笔者的阅读的文献和资料,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学术研究现状,我想做出如

当有了上述对学术创新的一个简单界定时,还需要对本文分析的主题法学教育在中国法学界的基本状况做个初步描绘,方能将本文的创新展示出来。根据笔者的阅读的文献和资料,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学术研究现状,我想做出如下判断(对此的详细内容,可以参见文章的具体分析[8]):

首先,在中国法学界,还很少有专职从事法学教育研究的学者,如果只算有影响力的法学教育著作的学者的话更如是。

关于法学教育的论文,一位作者(学者)可能有不少,而且从论文绝对数量来说也大大增加;但是,出版了一本以上专著的法学者的确凤毛麟角,更不要说有学习教育专业的学者直接研究法学教育的专著[9]。但是,这些学者在其他领域(或者说,在他们原有的擅长领域)却耕耘不辍,到现在大部分都还属于活跃人物,如苏力教授、方流芳教授、左卫民教授、霍宪丹教授、何美欢教授[10]。

因此,这些学者从事法学教育研究不是主业,而是副业,以苏力、方流芳为例:苏力和方流芳都没有出版关于法学教育的法学专著,仅仅发表论文数篇。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到现在的近20年内,方流芳4篇(如果更宽泛地说有6篇),苏力有6篇。另外,从另外一个角度看,这些文章几乎都是在1996年和10年之后的2007(2008)两个时间发表;如果联系到这两个时期的情势[11],则可以看到他们的论文有应景成分——这更可以表明,他们以之为业余之行为。

但是,这些论文到现在都属于非常重要的法学教育文献。然而,令人吊诡的是,有些出版专著(特别是最近几年出版的专著)却没有成为重要文献(何美欢的专著除外,只是没有表现出它应有的影响力而已[12])。当然,只要我们仔细审查这些著作,他们也不属于专职研究法学教育的学者,常常是因为课题或者偶然的兴致所致。

其次,从现有法学教育论文、专著解读的话,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学者对法学教育的思考或者更多局限于就事论事[13].更或者,虽然也有学者开始以社会实证研究方法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却流于形式,却属于分析和阐释,更没有深入洞悉法学教育规律本身[14]。

抑或者,(如苏力、方流芳的分析)根据在其他领域形成的深刻洞见观察中国法学教育问题,的确能够看到中国法学教育的问题,但却没有继续、并持续性的挖掘这些问题,如果能够在从1996年到现在都坚持(而非偶尔为之)的话,以他们在中国法学界的地位肯定可以更深入地推进对中国法学教育问题的思考。

最后,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何美欢教授的专著,《论当代中国普通法教育》。这本书在将来肯定会成为关于思考法学教育的必读著作,一本经典著作,无论是她的思考进路(该书的前半部分),还是她的实践教学(该书的最后两章)[15]。

我的论文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循着她的进路和思考前进;当然需要指出的是,不仅仅是她,而是对整个法学教育的梳理后的一种谱系性表达。

在上述的基础上,我在这里将呈现本文的、在前述语境下界定的学术创新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个方面:从基本问题看,中国法学教育有问题众所周知,但对问题导致的后果到什么程度有分歧。笔者通过一种历史视野的分析,展示了中国法学教育问题带来的严重后果就是学生不参与教学(如果从整个教育的视角说就是在文章中展示的问题,即法学教育制度被虚置)。

在这里,还需要对法科学生不参与教学这一内涵做一个详细说明,它指这么一种情况:我不仅仅说学生不去上课的现象,更指说学生虽然人在教室里,却可能不听课或者不认真听课,而且即使听课的话更可能发生的现象就是他们只带着耳朵来听课[16];另外,还得加上这么一个事实,即课后一般不复习,也不阅读相关书籍,只是在期末时。

中国法学学生的这种不参与缺陷,美国的案例教学法可以提供一种解决这个问题的可能资源。

因此,这一观点与当前的法学教育研究相对照则可以发现它的推进,无论是从展示的方式(主要从一种历史的视野展示,这一点我在后面还会提及),还是从关注内容看都有推进[17]。

第二个方面,从研究方法看,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从研究进路看,即从法律职业视角观察法学教育。虽然在本文以前已经有一些学者苏力、方流芳、何美欢等人从法律职业的视角观察法学教育,并作出精彩分析,贡献出他们的思考和对中国法学教育的深刻洞识;但是,如果从中国整体的关于法学教育的文献看,从这个角度分析的文献却不多。

本文的思考从法律职业看问题时,就是对前面几位法学者的思考的进一步,即渗入到一个具体国家,从美国法律职业体制出发思考中国法学教育,与方流芳、苏力教授只在宏观视野下思考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关系有区别,与何美欢教授的分析和思考进路也有别(在这里,何美欢侧重于对整个普通法的思考,而笔者则是对美国[18])。而且这种从美国法律职业出发的思考,不是一种简单对美国的描绘,而且将对美国的法律职业体制内化并以中国问题为导向做进一步的分析——这是下一个需要展示的创新内容。

特别是这一点,在我接触的关于法学教育的文献中,还没有多少(如果说得夸张一些,即还没有),特别是深入的思考和分析。

其二,从法律职业视角观察和研究法学教育,也可以说是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角度观察中国法学教育。在本文我增加了新的视野,即美国法律职业这样一个非常具体的比较对象的思考;这个“新”不仅仅表现在观察视角上,更体现在对法律共同体的内部观察上,即通过对律师、法官和法学者之间的关系从知识的角度分析他们的同与不同,并寻找他们在“同”上的知识状况以思考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

其三,在本文中,所及之处,至少可以说在每一章都渗透中浓浓的历史视野下的思考,进而言之,在本文中我将历史的视角观察一个事物作为一个基本的观察尺度并内化于文本叙述的字里行间。

比如说,对本文的问题提出就是一种历史视野下的分析,在开始就结论给出,然后从整个法学教育改革史的改革事件佐证提出的结论;在方法论分析时,虽然仅仅是对已有的文献的梳理,其实从这些文献离析出的几种研究框架看,它们本身也具有一种前后相继的历史性;在第四章,对美国法学教育的分析、对案例教学法在中国的流转过程的思考都是历史为主线展示其中蕴含的问题。

但是,需要指出,我在这里的历史视野下的分析,不在于简单的提及历史事实、历史事件[19],甚至没有依据时间先后顺序罗列事实,而主要在于关注其中蕴含制度、体制问题的变迁历程。

简而言之,本文的学术创新是相对于中国现有学术界对法学教育思考的一种创新,而且不仅仅在思考基本问题上,而且研究方法上也有知识增量。

四、从业余到专业:对法学教育未来的思考

当然,在这里,我还要说一些多余的话,即我是如何注意到法学教育,为什么研究这个问题:

责任编辑:蒋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