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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机关的困境_仁明法治(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张春生 发布时间:2017-06-25
摘要:现代法治社会之下,任何一种有损宪法和法律权威的行为都是对法治的破坏,作为审判机关之人民法院,其感受当然最是强烈,这无疑是其所遭受的重大困扰之一。要解决这个问题,决非只是审判机关一家之事,必须要全社会

现代法治社会之下,任何一种有损宪法和法律权威的行为都是对法治的破坏,作为审判机关之人民法院,其感受当然最是强烈,这无疑是其所遭受的重大困扰之一。要解决这个问题,决非只是审判机关一家之事,必须要全社会共同合力和经过长时间努力才可有成,党政机关尤其是重任在肩。




三是一些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同样还会缺乏对司法裁判尊重认可和服从执行的意识。在官权思想、人治观念还存在着的中国社会里,这方面的改观显得特别重要。一直以来对于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了要求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之外,还必须要具有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那么政治效果包括了什么内容呢?坚持党的领导和正确的政治方向当然是必须的,但更多的时候是体现在看裁判结果是否合乎地方领导的意图如果遇上了缺少法治精神和法律素养的领导,可能会出于地方保护之目或其他个人目的,而要求法院按他们的意见办。若法院听之任之,则属破坏司法之统一和自我削弱司法权威的行为。如果法院的处理意见与其相左,那以后的日子就糟糕了,这种情况其实就是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不能相统一的情况,此时的法院还能怎么做!无疑又陷于困局之中。封建的官权思想是经过了数千年的积淀和代代传承下来的,要想彻底扬弃还需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努力,可喜的是现在已见到了好的开始,希望就在前面。


必须清楚的是,党政领导如果出于社会治安大局或维稳的需要考虑,可以向审判机关提出建议,但是否采纳还是要由法院依法决定。显然他们对审判活动是没有法定监督权的,更不可以将自己的意见强加给审判机关,那是典型的以权压法。当然,法官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地方党委纪检部门是可以依法查处的,这另当别论。其实,对于审判结果公正与否,除了有两审终审制度以外,法院内部还有比较完善的自我纠错机制,完全没有必要再由局外人或单位以自己的权力去强行“监督”纠正。


此外,还值得一提的是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也应有度,监督应首先建立在尊重司法的基础上,目的是为了促进司法公正。离开了这个前提,只是为了吸引眼球而作新闻“监督”,那就有违职业道德和规矩了。当审判机关作出了裁判之后,如不认同裁判,媒体应引导公众把关注点放在走法律程序上,由上级法院进行审级监督,而不应根据道听途说或断章取义或作似懂非懂的推断就随意来批判和妄议判决,这很容易误导社会公众,在无形中将审判机关置于困局,这就是对司法的不尊重。





四是法院自身的原因。司改前法院自身固然存在着不少有损法治的问题,司改后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可能还会存在。对于审判机关所存在的问题,既不能熟视无睹,也不必草木皆兵,甚至将法官一棍子打死。这样做是不客观的,也是不理智的,更不是一个成熟公民社会所应表现的心态。


由于有的法官自身素质不高和责任意识不强等原因,违反法定程序、久拖不决或宗旨服务意识不够等现象必然还会存在,甚至也还会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自身原因所造成的后果显然是严重的,从以前的情况来看,已令到人民法院因此而形象大损,司法权威迅速下跌。那么以后呢!随着司法人员履职意识的不断提高和纪律监督的不断加强,情况肯定会有较大的改观,但也还会存在。


有一句话说得不错,毁掉一个人或一个单位的形象瞬间可成,可要想重塑金身那就比较难了,也许是几年功夫,也许要花上数十年。不论是居于何种原因,作为法治核心部门的审判机关屡屡发生一系列司法不公和腐败现象,已令到社会公众逐步形成了一种不信任感。要想重新树立权威,非从以下几点着手不可:


一是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业务素质和审判综合能力,以适应新时期下建设法治社会的需要,这是做好各项审判执行工作的基础。由于历史的原因,这在基层院尤为任重道远,这个问题你懂的!


二是法院自身要首先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思想,做到不唯官、不唯钱、只唯法,敢于和善于履行职责,以逐步提升权威形象。

这个问题的内容较为丰富,比如:


1,  审判机关要勇于打破传统的公检法只注重配合而忽视监督制约的藩篱,坚决贯彻执行疑罪从无的原则,大胆作出无罪判决或轻刑化判决,这是树立法庭中立形象以建立权威的最好方式,切莫再像以往那样总是“王顾左右而言他”。说到此,不得不提一下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的角色对维护司法公正的确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其同时又对建立审判权威和保证诉讼人平等起到一种阻碍作用。检察机关既是公诉人,又是审判的监督者,法庭的一切活动都需置于其监督之下,连合议庭都尚且战战兢兢,律师就更是无法在法庭中与其平起平坐了。


2,  大胆探索按实行罪行和社会危害性并结合法官的理性判断来作出公正判决,尤其是对一些有社会影响的案件,应力求真正做到罪刑相适应,以减少社会非议,而非只会机械地执行法条。


3,  要敢于顶住和善于化解来自于党政机关的压力或不合法的所谓协调,只公正执行法律。


4,  不论是裁判还是执行,都要做到不怕艰难甘于奉献、不畏强权敢于碰硬。


5,  法外也有情,对当事人要更多体现出人文关怀的精神。




三是继续大力抓好司法人员的队伍建设,尤其是要必须消除司法腐败现象,前面已述此不详说。


以上问题均可由审判机关努力自行纠正,但要彻底提高司法权威,仅靠法院做好这两点还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还要有良好的外部条件跟进配合方可有成,否则将又是一句空话。


一是要有政治和司法体制上的保证,必须要有能够绝对保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体制。


二是要有良好的外部司法环境,这包括了官员的法治观念、公民的法律意识以及尊重服从司法的意识等等。


责任编辑:张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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