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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机关的困境_仁明法治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张春生 发布时间:2017-06-25
摘要:审判机关的困境 文 / 思绪在飞 我们国家确立了构建法治和谐社会的目标,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结果,人民法院对此责无旁贷。却又由于受到多方面的严重困扰,令多年来的人民法院工作难有较大的突破与作为,甚至有些不堪负重。 与此同时,公民对实

审判机关的困境_仁明法治


审判机关困境

/思绪在飞

我们国家确立了构建法治和谐社会的目标,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结果,人民法院对此责无旁贷。却又由于受到多方面的严重困扰,令多年来的人民法院工作难有较大的突破与作为,甚至有些不堪负重。


与此同时,公民对实现公平正义的渴望心理是越来越强烈,从而对审判机关工作的期望值也在不断增大,这更是增加了法院的压力。当实际情况与期望值的差距过大时,对审判机关的众多指责或发难也就无可避免地发生了。


站在法治的高度来想,尽管社会公众对法院的期望值似乎过高,与现实的体制条件有些脱节,但作为一种因受够人治之苦而意图尽快摆脱人治的公众期望心理,还是可以理解和应当予以支持的。


其实,虽然公民的指责似乎更多是直接指向法院,但承受压力的决非只是法院一家,党委、立法机关、政府还有公检等司法部门也同样倍感压力。可见的是,这种压力是非常有效的,它给国家带来了一系列的严肃思考,必然会检讨现行司法体制的不科学性及尚存的漏洞,从而竭力制定出能够保证法院独立行使职权的相关制度,努力营造出一个能让法院彰显法治精神的严肃执法氛围。当然,这些压力对首当其冲的人民法院来说影响更大,可直接促使其队伍素质提高,还会带来强劲的工作动力。


站在一个司法人员的角度来思考,又不得不理解法院之难,甚至还有些同情他们。当然,这种同情理解绝非居于感性,是出于对法院身陷困局而又无能为力解决的理性理解,所谓无能为力是由于外部条件的制约所造成,如果理解了这一点就不会过多指责审判机关了。比如政治司法体制问题或一些制度缺失问题所带来的困扰,宪法和法律权威一直未能较好地树立所带出的困扰,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和不尊重司法等问题所形成的困扰,社会公民缺乏法律信仰和法治观念普遍淡薄造成的困扰等等……


以上所说的都是大方面的困扰,小方面的困扰也不容忽视。比如审判机关的后勤保障不给力和司法人员的福利待遇不高都是困扰之一,甚至还严重地影响了数十年来的法院工作开展。去年由中央顶层设计的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之后,经费保障和法官待遇问题得到了初步解决,但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问题似乎还是重视不够,暂未见到有比较得力的实用措施同步推进。在当前这样一个公民的法治意识并不强的社会里,法官的严肃执法行为是有可能招致人身侵害的。如果没有一种特殊的保护,只是同普通公民一样按平常的法律程序去维权,那么谁会愿意去当一个压力山大的法官呢!


当然也还有出于司法人员主观方面原因所造成的困扰,比如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行为时有发生,一些司法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低劣,服务观念不强、不文明执法的现象还存在着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地影响了公民对法院、法官的信任,进而影响了司法权威。




不论是司改前还是司改后,对审判机关的困扰始终都会存在,只是程度上的不同,不要以为罗马可以在一夜之间建成。下面就谈谈司法体制改革后还仍然存在着的困扰,这些困扰的存在令到审判机关还要在一段时间内处于困境之中:


一是体制方面仍然还存在着的问题。司法体制改革之后,原来存在的许多困扰将会得到逐步解决,这种顺应法治之势而为、向着良好方向发展的趋势无疑是正确的,比如经费和待遇问题等。但也还应看到未能乐观的一面,由于政治体制方面的突破不够或不能一蹴而就的原因,还是无法让审判机关彻底摆脱来自于地方党政机关的干扰,尤其是在当前许多地方官员的人治观念还比较重的情况下,保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个核心要求可能要大打折扣,司法的统一也就难以真正落实,到时还是避免不了有些地方的法院真的成了“地方法院”。


问题的症结是非常明了的,法院院长还需地方人大选举产生,法院的审判人员还需由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命,这也就是说,各级地方还是扣住了从首席法官到普通法官的脉门,由此又怎能摆脱得了各种行政干扰?此外,法院也还需置于地方政法委的领导之下,这当然有其积极意义的一面,但如果领导方式不注意,积极便会变成消极,将有违初衷,无形中成为了一个大的困扰。


一个与地方有着千丝万缕关系的人民法院,如今仍然是剪不断理还乱,是难以完全达成司改所追求的目的的,而地方干扰又恰恰是法院难以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阻挠死结之一,这不得不令人叹息,接下来可该怎么办!



二是宪法和法律未能树立起权威的问题还存在着。造成法律权威不够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不容置疑的是,首要原因应是由于人治思维的挤压和强盛官权的打击,这是数千年来的封建残余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格格不入,可怕的是现在还仍然有其市场,某些地方甚至还大行其道,这里不说也罢。


其次则是公民社会对法律缺乏信仰,对用法律方式解决纷争的态度不够积极,对司法机关缺乏信任。还不得不说的是,现实中的官权官威是否强势存在,公民整体的素质是高是低,往往决定着公民对法律的信仰程度。如果官员的权威还是那么的强盛,用找官员的方式似乎更能有效解决问题,谁还愿意去相信法律?法律信仰的缺乏将会让原有的人治思维愈发顽固。


缺乏法律信仰所导致的后果是可怕的,从不愿意学法到不知法,从不知法再到不守法,严重者则完全藐视法律,进而以身试法。于是,围攻法官、冲击法院、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现象也就屡见不鲜了。


责任编辑:张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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