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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治平:迟到的正义与司法为民_仁明法治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张春生 发布时间:2017-06-27
摘要:离开台北前,S教授请吃饭,聊天时,我提到之前观摩台北地方法院的印象,并把一些不解的问题拿来向他请教。于是,话题便围绕台湾司法制度展开。S教授不但是资深的法律学者,学养深厚,视野开阔,对司法实务也有深入的观察和了解。经他解释说明,台湾司法制

离开台北前,S教授请吃饭,聊天时,我提到之前观摩台北地方法院的印象,并把一些不解的问题拿来向他请教。于是,话题便围绕台湾司法制度展开。S教授不但是资深的法律学者,学养深厚,视野开阔,对司法实务也有深入的观察和了解。经他解释说明,台湾司法制度的运作方式及特点在我心中立即变得清晰可辨了。

  谈话中,S教授提到一本新近出版的报告文学。书根据真实案例写成,对台湾司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多有揭露。他说要把那本书送我。隔日,S教授差人把书送来了。除了那本报告文学:《流浪法庭30年!——台湾三名老人的真实故事》,还有上一年的《司法统计年报》。年报由司法院编成,厚厚一册,内中详列各项司法统计数据,从机构人员到各类案件的收、结案数,巨细靡遗。S教授说,这些数据可以帮助我了解台湾司法的概貌。

  两本书摆在我面前:一本统计年报,一本报告文学;一个是数据的堆积和罗列,枯燥但是客观;一个是真实生活的重述,生动而感人。二者风格迥异,讲述的故事也大不相同。然而,它们描摹的,其实是同一个对象,或者更确切说,是同一对象的不同侧面。S教授送我这两本书,不就是因为它们涉及的是同一个主题吗?不过,将两本书翻阅之后,我发现,在揭示同一个故事的不同侧面之外,它们之间表面上的鲜明对照和强烈反差本身,也是这个故事中耐人寻味的一部分。

  就如其书名所示,《流浪法庭30年》讲述的,是三名“老人”在司法长河中沉浮,长达三十年始得上岸的故事。当年,这三人均为台湾第一银行高级职员,因一桩金融弊案而被控罪和定罪,但他们自信无辜,不服所判,坚持上诉,直至被宣告无罪。只是,他们当初无论如何也不会想到,实现正义的路途竟会如此艰难和遥远。案发时,三人正当壮年,至三审定谳,还其清白之日,三人垂垂老矣。当年金融界的精英,社会栋梁之材,因为此案,不但大好前程付诸东流,理想和尊严也不能保全,原本光明向上的人生,一夜之间,变成一场看不到尽头的绝望挣扎。而他们没有溺毙“河中”,能够活着“上岸”,目睹正义到来,实属幸运。看到这里,读者或许要问,台湾司法制度如何设计,三个审级走完,竟要耗去三十年的光阴?

  这事说来简单。台湾司法,实行三审终审制,地方法院一审判决之后,原被告不服,可以上诉至高等法院;高等法院二审判决之后,原被告不服,还可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为终审法院,案子到了那里,可能的结果有三:一是驳回上诉;二是改判;三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三种结果的前两种,判决生效之时,案子也就终结了。惟有第三种情形不同。案子发回重审,称为更一审,更一审的判决仍可上诉,若上诉又被裁定发回更审,则高等法院就要进行更二审。更二审后面,还可能有更三审、更四审,如此“更”下去,直到最“高法院将”上诉驳回或径自改判为止。这本书所写的案子,经“最高法院”发回更审凡十二次,即在高等法院经历了“更十二审”之后,才最后完成,所以历时久长。

  这个解释简单清楚,但是恐怕仍不能令人满意。人们可能会问:“最高法院”为什么屡屡将案子发回更审,这案子就那么复杂难解,必须“更十二审”才能查清?(真的查清了吗?)再者,本案在高等法院有十三审,在“最高法院”也有十三审,加上最早地方法院的一审,前后共二十七审,经手的法官多达一百零七人次,投入之巨,令人咋舌,如此巨额成本是必须的吗?还有,在当事人及其家庭,如此耗时费力的官司完全是一场灾难。法谚有云: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对本案当事人来说,这姗姗来迟的正义虽然不能说全无意义,至少打了大大的折扣。毕竟,他们为此付出了整个后半生。如此高昂的代价真的是不可避免吗?此外,本案之所以屡屡被发回重审,是因为有重大事实没有查清,既如此,历次更审为何不能彻查案件,将所有疑点一一排除?再退一步说,即便更审无可避免,为何不能缩短案件往复周期,一次结束这场于公于私都难以承受的马拉松式诉讼?

  类似问题还有许多,而对每一个问题的回答,又都可能引出新的问题。其实,这本书的作者当初就是抱着和我们同样的困惑,透过本案和其他个案,一步步深入台湾司法制度,把看似合理的制度导致荒谬结果的内在机制与矛盾揭示给公众。

  比如,我们看到,在台湾司法史上,本案虽属特殊,但是并非孤例。据作者编制的表单,1966年至2005年,四十年间,全台司法审判耗时超过十年的案件计有二十八件,其中,本书着力记述的第一银行案,用了将近三十年方才定案,历时最久。不过,若以更审次数论,这个案件还不是第一。1974年遭起诉的“华定国弑母案”,历时十一年,经历了“更十八审”方才定案,创下更审次数最多的纪录(本书354-355页)。

  好在,此类案例并非常态。根据作者据司法院年报所作的统计,1995年至2005年,台湾各级法院审结一案所需日数,平均下来,一审刑事审判在五十八天至一百零一天之间,民事审判时间略短;二审刑事审判在六十六至九十二天之间,民事审判则在一百零五至一百四十天之间;三审费时最短,刑事与民事审判分别在二十一至四十四天和三十七至六十一天之间。有学者评估,这样的效率,在世界范围内也可排在中上位置。然而,平均化的数据并不能抹煞个案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但可能伤害到当事人,对社会亦足产生破坏性的影响。因为,它们并非产生于偶然,而有着制度上的根源。就以本书所写的第一银行案为例。

  该案之所以一再被发回更审,一个重要原因是二审没有厘清与案件有关的若干重要事实。比如,“最高法院”于第五次发回更审时明白指出该案卷宗里的附表字迹模糊,要求二审法院予以改正,但是自1988年的“更五审”,到1999年的“更十一审”,前后七次更审,二十一名法官,均未对此作出回应。这大概是因为,改正附表需要查阅、核对大量数据,况且“更五审”距案发时已将近十年,查证工作殊为不易。实际上,后来“更十二审”的法官决心终了此案,带领助手查阅尘封已久的原始档案,花了一年时间才将附表问题解决。

  关于案件久拖不决的原因,作者还提到一个情节:2005年11月“更十二审”判决三被告无罪之后,检察官提出上诉。当时本书第一部分即将付梓,作者很想把检察官的上诉理由写入书中,但是等了几个月却一无所获。“检察官声明上诉后,几个月交不出上诉理由,是不是检察系统的常态,合不合理?”作者拿这个问题去问司法界资深人士,所有被问者均表难以置信。作者问:检察官撰写上诉理由有无法定时间限制?得到的回答是:在收到判决书十日之内,不过,依据法律,检察官亦可于上述时间内提出上诉声明,上诉理由再行补送。问上诉理由补送有无时限,回答有,“最高法院”判决之前。作者不解:不知道上诉理由,法院如何审判?答曰:法院仍可根据卷宗审理案件。作者转去高等法院询问是否已将卷宗送交“最高法院”,却被告知卷宗仍在检察官手里,且高等法院四度发函催还,均无结果。作者问有何办法取回卷宗,答曰通过司法途径。再问法律有无规定检察官返还卷宗的最后时限,答曰没有。作者苦苦等待检察官的上诉理由,历时半年,这时方才意识到,等待戈多的不只是他和三个老人,整个审判体系都在等(详见本书第35章)。

责任编辑:张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