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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案件中使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情况_晏贵宾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晏贵宾 发布时间:2017-06-29
摘要:最近几天法律界都在热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的出台事关重大、意义非凡、影响深远,有助于加强公民人身权利的司法保障,有助于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也有助于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最近我

     

最近几天法律界都在热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的出台事关重大、意义非凡、影响深远,有助于加强公民人身权利的司法保障,有助于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也有助于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最近我正在办理的一件案件,就面临非法证据排除情况,当我还在为案件情况焦头烂额的时候,《规定》的出台,无疑给我点亮了一盏明灯。

王某是吸毒人员,2016年底以来多次盗窃电动车,2017220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对该系列盗窃案立案侦查,当时王某尿检呈阳性。王某向公安机关交代了16起案件事实,涉案价值4.5万余元。审查起诉的时候,我前往看守所对王某进行提审,王某称他只盗窃过8起,其它案件不是他做的。原因是侦查阶段警察威胁他,如果不老实交代就要送他去强制戒毒2年,他怕被强戒,就根据警察的提示,多认了8起。

我问他为什么他的供述和被害人丢失的电动车能够印证,并且他还对现场进行指认。王某称当时为了积极配合警察,努力表现一个好态度,所以警察在案件系统里指出的没破获的电动车被盗案件,给他做工作的时候他都承认了,后来警察驱车带他去现场,警察把他拉到哪儿,他就指到哪儿。

听了王某的辩解,我陷入深思,被翻供的8起事实,证据确实存在不足,被害人报案和陈述,以及立案决定书,只能证明该事实的客观存在。该事实和王某联系起来的证据就是其供述,而现场指认笔录是根据王某供述后,被警察拉到现场做了个简单的指认形成的证据。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供述被否定,那么现场指认笔录也就站不住脚了。

我问王某为什么到审查起诉阶段开始翻供,否认侦查阶段的供述。王某称当时害怕被强制戒毒,想多几起犯罪事实对他量刑也影响不到那儿,可是后来发现鉴定价格偏高,涉案价值较大,他有点后悔了,再说现在诉讼已经正常进行,他也不怕被强制戒毒了,所以实话实说,只承认他自己做下的事。

侦查机关移送起诉16起,王某承认8起否认8起,这不同于其他一股脑完全翻供案件的情形。根据整个案件来看,王某否认的8起事实当中应该还是存在王某所实施的案件,但根据其言之凿凿,还有不成熟的证据体系,应该也有不属于王某所做的案件,综合评断王某的辩解,以现有证据感到无法排除合理性怀疑。

《规定》第一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本案虽说没有刑讯逼供,但不能排除威胁、引诱取得部分案件证据的情形,但也不能草率根据《规定》简单排除证据,偏袒犯罪嫌疑人,放纵犯罪。

再三考虑后,针对王某否认的几起事实,要求公安机关移送审讯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调取被盗现场视频监控,再次核实否认事实等形式补正证据。进过补正后,发现补正证据还是不能排除合理性怀疑,根据有利被告人原则,采纳王某的意见,认为该证据是威胁、引诱等方式下取得的,应该排除。遂对王某以供述稳定,其它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条,可以排除合理性怀疑的其它犯罪事实提起公诉。

责任编辑:晏贵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