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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应是什么地位_思绪在飞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思绪飞扬 发布时间:2017-07-04
摘要: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应是什么地位 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并于七月一日起施行。 此项制度的确立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是对司法职权的一项新的

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是什么地位


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并于七月一日起施行。


此项制度的确立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是对司法职权的一项新的设置,是检察机关职能的又一次新的授权。对全社会来说无疑是息息相关的大事,对检察机关来说更是重任在肩。从此,检察机关当全力以赴积极开展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以加强公益保护,维护生态文明,并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国。


制度已经设定,下面就要看检察机关的行动了。这里要说的是,检察机关行使这项新的职权之后,马上会遇到一些令人模糊的法律问题以及自身存在的问题,非常值得去认真思考和理性对待,将有助于提高思想认识和应对以后的诉讼活动。下面简单谈谈:


一 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地位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行政诉讼法》第八条也作出了“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的规定。这就是说,公益诉讼一旦是由检察机关提起,那么不管是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就属于参与法庭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准确来说应属于“原告”这种角色,依法在法律地位上是与对方当事人平等的。


两大诉讼法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十分明确,检察机关是提起诉讼的一方,理应积极面对和适应角色的需要,以一方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去参与诉讼。对检察机关来说需要转变观念,重在调整好心态,以适应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活动,切不可再带着参与刑事诉讼的那种心态。


众所周知,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是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参与的。《刑事诉讼法》里并没有规定诉讼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也就是说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是高于被告人的。这从法庭审判区内的席位设置就可以看出,公诉人与辩护人分左右相对而坐,而另一个主角被告人的席位则是设在法官的正对面,并且大多还坐在铁栅栏中,这是没法平等的。因此,对数十年来只参加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来说,就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一种居高临下的参与法庭诉讼的心态。若将这种心态带到了公益诉讼的法庭上,将会置对方当事人于何种地位?显然对另一方是一种心理压迫,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这无疑是错误的,也是违反两大诉讼法第八条规定的,这样做极易影响到审判效果,严重者还有损司法公正,更是有损检察机关的形象。


二 检察机关在自己提起的公益诉讼中行使法律监督权也值得思考


《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既然分别规定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却又在《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在《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也作出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这两项规定看起来是有冲突的,战斗员和监督员不应同为一人,很容易发生争议和引发各方不满,这样的规定确实是有点令人费解。


《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明确定位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因此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施监督是无可厚非的。可问题是在公益诉讼中,检察院作为提起诉讼人,在法庭中就只能是属于一方当事人,依法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如果此时的检察机关还具有监督权,那么其地位无疑比另一方当事人要高出许多。监督者的地位甚至超于整个法庭,因为合议庭都在其监督之下。在这种情况下,别说是对方当事人难以同检察机关抗衡,就是法官们也要战战兢兢,这如何能够保证合议庭不会因为压力而偏袒检察机关,又如何能够保证审判的公正,又如何能让对方当事人心服口服。


在其他类型的民事和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并不存在上述问题,因为其不是以平等主体身份去参与诉讼的当事人,而在公益诉讼中则是由于其扮演了两种角色,令到法庭尴尬的事也就发生了。因此,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监督权设置是值得商榷的。总的来说,既已出现了法律上的冲突,又不利于司法公正的落实,同时还会令到另一方当事人乃至社会产生抱怨。那么,还有必要再行使此职权吗?


三 检察机关应对公益诉讼的基础条件尚有不足


人大常委会对公益诉讼的授权,当然是检察机关扩展职权后更好地服务国家与人民的一个机会,但同时也是较大的挑战与压力。任务无疑是落在了民行部门的头上,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后,此类案件必然是越来越多,而目前各级检察机关民行部门的条件是有所不足的。


首先就是民事行政法律业务水平还有待提高。数十年来检察机关一直注重刑事诉讼,对刑事业务较为熟悉,这方面的人才也较多,足可以应付各种需要。而熟悉民行业务的人则非常缺乏,尤其是在基层院,这样的基础条件是难以应对大量且复杂的公益诉讼的。可以说,这方面正是检察机关最大的短板,是制约公益诉讼开展的一个瓶颈,处理不好将无法担当重任,还将有损检察形象,也不利于追求好的诉讼效果。


其次就是人力不足的问题。检察内部一直侧重于自侦和刑事工作,对民行部门的业务乃至队伍建设是重视不够的,从配备人员的情况就可见到,不是人数少就是综合素质有待提高,如今要面对繁重的公益诉讼任务,又怎有应付之力。


再有就是民行诉讼经验不足的问题。检察机关从未以诉讼人的身份参与过民行诉讼,面对琐碎复杂的民行公益案件,尤其是参与一些有社会影响的大案难案的开庭审理,其诉讼经验显然是不足的,难以应对对方代理律师的挑战,从而影响形象和效果,这也是值得思考的。


综上所述,法律有不足或冲突之处,那是立法机关要思考的事,以上所提出的一些个人观点,仅供司法人员办案时思考。总之,未来的检察机关是任重而道远,机遇与挑战并存,唯有调整好心态,适应新职能的需要,并努力提高民行业务水平,方是开展好民行公益诉讼的上策。

责任编辑:思绪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