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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祸国殃民的那些“选择性+”_王洪松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王洪松 发布时间:2017-07-24
摘要:刑法中,有选择性罪名;实践中,有选择性执法、选择性执行。 地三鲜孤陋寡闻。 看了7月20日新华社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发出通报》,才知道有选择性立法。 报道称,在立法层面为破坏生态行为“放水”

刑法中,有选择性罪名;实践中,有选择性执法、选择性执行。

地三鲜孤陋寡闻。

看了7月20日新华社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发出通报》,才知道有选择性立法。

报道称,在立法层面为破坏生态行为“放水”……《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历经三次修正,部分规定始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不一致,将国家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10类活动,缩减为“禁止进行狩猎、垦荒、烧荒”等3类活动,而这3类都是近年来发生频次少、基本已得到控制的事项,其他7类恰恰是近年来频繁发生且对生态环境破坏明显的事项。

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条款被删去了,不利于环境保护的条款被保留了。

这项明目张胆的选择性立法,竟然堂而皇之地被通过了,一本正经地被执行了。

属于顶层设计的选择性立法坏了规矩,犹如被污染的水源。

这项立法,堪称地方保护主义的典范。

看起来有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增加当地的GDP,当地的老百姓也可能短时间内从中受益,但是从长远来看,是祸国殃民的恶举。

趋利避害是人们的首选,也是人们的本能,但是有道德和法律的约束,选择性不能太任性,太过了就会侵犯国家、集体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涉嫌犯罪。

公权力不能被选择性执行。选择性执行,就会造成系统性腐败、区域性危害,严重一点,涉嫌失职渎职。

细看看,现实生活中,还真的有不少选择性+。

如,选择性司法

有的司法机关为了迎合配合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为了追求所谓的政绩或考核成绩,为了提高所谓的满意度和公信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重此轻彼、厚此薄彼,挑挑拣拣,导致好多职能被边缘化,而这些被边缘化的职能往往是比较重要的惠及百姓的职责。

如,选择性服务

在乡镇基层特别明显。党委秘书虽然官不大,但是权力不小。他只盯着党委书记,跟着党委书记服务。党委书记要求的,再困难再违规也要完成。对其他领导的要求,要么推三阻四要么不理不睬。有人说,这哪是党委秘书,分明就是书记秘书。

如,选择性汇报

上级来检查来调研,在汇报什么不汇报什么这个问题上,有的人颇费心思。有的报喜不报忧。更可怕的是违背事实,一味地好好好,发现了问题也不如实汇报。这样,导致基层的声音失真,基层的意见建议被屏蔽。

如,选择性办案

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入额领导办案被提上重要议程并被广泛关注。从理论和实务上讲,入额领导应当带头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有影响的案件。但人们担心的是领导办理的案件是被选择后的,也就是所谓的选择性办案。

如,选择性腐败

瞭望杂志报道,湖南省一涉农扶贫惠农项目,经过六层拔毛,项目资金落地仅三成,拔毛率高达68%项目完成不足23%。可谓是选择性腐败的典范

还有选择性提拔、选择性扶贫,等等。

当然,后面的那几种有时够不上祸国殃民的级别,但都是选择性执行的变种,危害的确不小。

对这些选择性+,必须予以严肃追责。否则,民不聊生。

责任编辑:王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