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淇滨法执字第136号 |
申请执行人刘世民,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十煤矿。 代表人马永庆,该矿矿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世民与被执行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十煤矿劳动争议一案中,于2014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十煤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十煤矿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2013)淇滨民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世民申请执行事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淇滨民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十煤矿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云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王 聪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聪(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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