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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妨害作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夏邑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夏刑初字第14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又名李曾用,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2014年4月16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4日被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夏刑初字第14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又名李曾用,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2014年4月16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4日被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夏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红光,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诉刑诉(2014)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妨害作证罪,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仁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李红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3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的舅父焦某甲(另案)因徐某某到其家中要建房工钱,与徐某某发生争吵,焦某甲用板凳将徐的左手中指砸伤,系轻伤二级。在公安机关侦查此案时,李某指使他人作伪证,妨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为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妨害作证罪,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1、书证;2、证人朱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焦某甲、徐某某、何某某、石某某、焦某乙、焦某丙、田某某、赵某某、董某某、王某、任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指使他人作伪证,妨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服法。

指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没有看到焦某甲与徐某某打架过程,李某找证人是证明徐某某的伤不是他打的,把当时的情况说清楚。其犯罪情节轻微,手段一般,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的机会。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2014年1月23日上午,离过年没几天了,我到业庙街上买鸡路过我舅焦某甲家门口时,看见围了好多人,走近一看是徐某某和我舅焦某甲在对骂。我就问咋回事,焦某甲说:“徐某某问我要盖房子的钱,要别人买房子的押金。”我就劝他俩别骂了,他俩不听还在街上骂。大街上有很多人,怕我舅丢人,我就劝徐某某说:“有事到屋里说,外边那么多人,在这骂,多丢人。”我一边劝徐某某一边拉着他的胳膊往焦某甲家里拉,徐某某不进屋,用两只手抓住身边的电动三轮车不松手。我使劲拉他胳膊时他猛一甩,手碰到三轮车上了,他的手指甲盖还把我的左手背刮淌血了。他俩又骂一两分钟,派出所民警就到了,让他们都到派出所去了。到派出所后,焦某丙准备给他俩调解一下,这时过来一男子把徐某某领走了。派出所民警发现他走后,到外边找他也没找到他。我到现场时没有看见谁打架,也没有人给我打电话说焦某甲和别人吵架。后来徐某某鉴定的是轻伤,焦某甲让我写个证明说不是他打的,我怕徐某某赖我打的,我就找朱某某、王某乙、王某某和王某甲写证明,证明我没打徐某某。他们几个都是按我的意思写的,有不会写字的,就按写好的抄的。

2、证人焦某甲2014年4月17日的证言,那天我和李某到中医院给李某做鉴定,李某在中医院找几个人我也不认识。后来才知道徐某某的手指断了,是轻伤。2014年正月初九李某找几个人写证明时我不在李某家,那几个人中我只认识王某乙。我与徐某某吵架时我没有看到王某乙,派出所的民警到时,才见王某乙在那里。

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2013年农历12月23日上午10点多钟,我和徐某某一起到焦某甲家要钱,在焦某甲家的二楼上,他俩说一会就吵起来了。焦某甲的妻子不让在楼上吵,然后他俩吵着就下楼了。到一楼楼梯口,焦某甲拿起铁板凳朝徐某某头上砸 ,徐某某用手挡住了板凳,手当时就流血了。焦某甲就打电话说:“过来几个人。”一会过来了两个人,一个胖的,一个瘦的。胖的抓住徐某某的领子往南走,瘦的朝我身上跺两脚。焦某甲还用砖头砸徐某某两次没砸住。焦某甲的父亲过来还用手打我一巴掌。然后徐某某就报警了。民警到后把我们带到派出所。焦某甲打电话叫的人听说是他外甥。

4、证人石某某、焦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23日上午10点多钟,徐某某与焦某甲二人争吵、打架的情况。

5、证人焦某丙的证言,年前快过年的一天上午,焦某甲打电话说徐某某去他家要工钱闹事来。其到焦某甲家后,徐某某正开车拉着一个人去业庙派出所,还从车窗上把手伸出来让其看他的手被焦某甲打伤了。其当时看到徐某某的手上和脸上都流着血,还看到焦某甲和李某丁在焦某甲家屋西山的路上以及双方到派出所的情况。

6、证人田某某的证明,2014年1月23日接到徐某某电话说他与焦某甲生气来,手让焦某甲用板凳砸伤了。我开车到业庙派出所看到徐某某手上淌着血,痛的直流汗,就拉着徐某某到县中医院看病。通过赵某某联系的医生董某某。经拍片检查徐某某手指头断了。以及第二天上午赵某某说调解,徐某某当时不同意调解的情况。

7、证人赵某某的证言与田某某的证言内容能够相互印证。

8、证人董某某的证言,2014年1月23日下午一点多钟,经赵某某介绍接一个病号叫徐某某。当时徐某某手指流着血、肿胀。经拍片左手中指骨折,然后给徐某某的手指做的手术,取出两个小碎骨片。

9、证人王某的证言,李某找到我说他舅和他给人家生气来,对方在中医院治疗。我通过海港了解到对方的手指骨折,属轻伤,就让李某抓紧给对方调解。后来又通过海港给对方联系,对方不同意调解,要工钱。

10、证人任某某的证言与王某的证言内容能够相互印证。

11、证人王某甲2014年4月18日的证言,年前快过年的一天上午,我走到业庙街东头时,看见路北有人吵架,我就在路南看,看见李曾用在那里。我离的远,啥也没有看见。后来李曾用让我写个证明,我就按李曾用的意思写了,具体啥内容都忘了。

12、证人王某某、朱某某的证言,证明在李曾用家,李曾用让其比着一份写好的证明抄写的。当时有李曾用、王某甲、还有一个大朱庄的人,不知道叫啥。  

13、证人李某丁(王某乙)的证言,证明他写的证明是按李曾用说的写的,他并没有看到现场有三轮车。

14、被告人李某让王某甲、李某丁、朱某某、王某某出的伪证证言四份,证明内容是李某劝徐某某有事到屋里说,徐某某双手抓住一旁三轮车不去屋里的情况。

15、夏邑县公安局民警徐涛出具的处警经过一份,证明2014年1月23日中午10时徐某某报警称其在韩营村开发区被打,民警到现场发现徐某某左中指有血,没有发现别人有伤。

16、证人刘宇峰的证言材料一份,证明2014年1月23日上午,徐某某到派出所后其发现徐某某左手中指背部有玉米粒大的破皮,当时没有肿胀。24日下午徐某某到所发现手上打着石膏。

1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一份,证明被告人李某的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

上述证据,经当庭示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内容能证实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指使他人作伪证,妨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手段一般,且认罪、悔罪,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观点成立,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4年8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姬  瑛

                                             审  判  员   穆全宏

                                             人民陪审员   李新华

                                             

                                             二O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昊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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