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夏邑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夏刑初字第162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3月31日被夏邑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幸福,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4)第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家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幸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7日、28日,被告人吕某某在夏邑县桑堌乡吕岗楼村乔刘庄南地购买乔某某的杨树,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证,砍伐杨树35棵,经鉴定共计活立木材积23.0291立方米,被森林公安民警当场查获。2014年3月31日吕某某到夏邑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李幸福的意见是,本案采伐地点在可耕地边上,树木影响别人庄稼生长。被告人的砍伐行为没有对环境和植被造成毁坏,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吕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对其减轻处罚,建议判处缓刑。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并有被告人吕某某供述、吕某甲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而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吕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吕某某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穆全宏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昊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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