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
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平民初字第75号 |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潘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4年3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并经常为生育子女问题而吵架生气。2011年国庆节过后,被告离家出走,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为此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潘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3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双方经常因此而生气、吵架。被告于2011年秋季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证明、户口本复印件、村委证明、原告陈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共同维持一个圆满的家庭。原被告婚后不注重培养夫妻感情,因家庭琐事经常生气吵架,且被告潘某于2011年秋季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潘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志宏 代理审判员 刘艾薇 人民陪审员 付花珍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邵 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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