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王应时诉李翔、王冬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上民初字第580号 原告王应时,男,1989年6月1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志标,郑州市上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翔,男,1988年9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福权。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上民初字第580号

原告王应时,男,1989年6月1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志标,郑州市上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翔,男,1988年9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福权。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冬丽,女,1989年2月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福权。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王应时诉被告李翔、被告王冬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李翔和被告王冬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李翔和被告王冬丽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均不在郑州市上街区,应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李翔和被告王冬丽户的住所地均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故其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李翔、被告王冬丽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锐锋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