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上民初字第580号 |
原告王应时,男,1989年6月1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志标,郑州市上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翔,男,1988年9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福权。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冬丽,女,1989年2月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福权。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王应时诉被告李翔、被告王冬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李翔和被告王冬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李翔和被告王冬丽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均不在郑州市上街区,应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李翔和被告王冬丽户的住所地均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故其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李翔、被告王冬丽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锐锋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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