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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董建青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方刑初字第189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建青,男,1970年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城关镇。2014年5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4)167号起诉书指控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方刑初字第189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建青,男,1970年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城关镇。2014年5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4)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建青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东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建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董建青醉酒后,驾驶浙小型轿车沿方城县城关镇南环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吴府龙城南门处,将同向在前的行人王某某撞伤。经方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董建青应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董建青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3.55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董建青赔偿被害人王某某20000元,被害人表示谅解被告人。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董建青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建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诊断证明书、赔偿协议、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在卷证实。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建青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行驶,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建青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判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建青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郭 庆 华

                                             二0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司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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